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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强制报废政策

发布时间:2024-01-15 15:13:182019-8-22         
北京机动车强制报废政策

1、行驶里程达60万公里

新规一改旧规中规定的非营运私家车15年强制报废的规定,而修改成规定非营运的私家车不再有报废年限。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报废里程为60万公里,按照平均量来估算,60万公里对于一般家用车来说是可以使用超过15年的。

2、未通过年检或没有按时年检的车辆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应进行报废处理。

3、超出国家的排放标准限制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

4、小车报废的年限及标准

小车原先在我国是15年年限就需要进行强制报,但是根据新规定,对于小轿车已经不做年限规定,而改为60万公里,但是对于其他车型依旧有年限强制报废规定。
北京机动车强制报废政策
车辆延缓报废流程

第一步、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包括《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时进行,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车身号码的拓印片《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第二步、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步、车管所业务领导岗审核、符合规定者、在其申请表原件上签注意见,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记录栏按照延缓报废专用章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准予延缓报废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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